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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案例

作者:李青云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8-10-04 10:29 浏览量:1284


1、涉案资金16亿特大涉外“维卡币”网络传销第一被告人宋某案(宋某一审判处2年)。该案系湖南省公安厅督办案件,案件首批归案最高级别涉案被告人35人,李青云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宋某辩护律师。案件历经三次庭前会议、三天庭审。李青云律师从宋某介入维卡币的主观恶性,与庞大的被诉组织体的关系,收取维卡币资金及实际获利金额、在维卡币组织实际作为、所起作用,具有系列从轻情节等角度,综合进行辩护。一审宋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取得较好辩护效果。2017年9月,该案一审宣判后,各大媒体以“湖南宣判16亿元涉外“维卡币”网络传销案 35人获刑”、“全省首例“维卡币”网络传销案在株洲县宣判”等标题竞相报道。

执业以来,李青云律师办理了10多起传销类案件。有利用维卡币等虚拟货币传销活动的,有宣称“纯资本运作、1040阳光工程”的,有涉嫌网络发展人头、虚拟销售的,等等。李青云律师代理的相关传销类案件,整体上均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。

2、廖某放火检察院抗诉无罪案(终审法院作出无罪裁判,廖某被错误羁押800多天,长沙某法院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)。2018年4月,李青云律师代理廖某放火案经某中院终审裁定:廖某无罪!中院驳回检察院抗诉及被害人上诉。本案一波三折:原一审判决廖某犯放火罪,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。廖某不服,上诉到中院,中院二审后发回重审。重审(一审)判决廖某无罪,检察院强力抗诉、被害人也上诉,我当事人顺势上诉。本案开庭审理后,李青云律师经过艰险的辩护,廖某终判无罪!

3、卢某诈骗172万元不起诉案(郴州某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不起诉决定书)。该案侦查机关指控卢某诈骗170多万元,经过李青云的成功辩护,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检察院终于2016年12月23日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。

4、李某电信诈骗公安主动撤诉无罪案(李青云律师接受委托后1个多月时间,促成办案机关主动撤回对李某的起诉)。李某因涉嫌电信诈骗,于2017年12月27日被河南灵宝警方自长沙抓捕关押至河南某看守所。李某在关押8个月后,即2017年8月初,其家属委托了李青云律师,刚好该案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,李青云律师会见、阅卷后,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院进行沟通,并提交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,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李青云律师的辩护意见,在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时,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撤诉处理,公安机关经充分研究,最终作出撤诉处理。李某于2018年9月18日这个特殊的日子走出看守所,恢复自由。

5、王某邪教缓刑案(由某市国安局侦办,起诉书指控情节严重应判7年以上,一审判处3年缓刑)。李律师于2013年5月份代理了一起邪教案件,该案由国安局直接侦办。接受委托后,李青云律师多次会见了王某,并为其代购生活用品,取得了王某的充分信赖。案件到检察院后,李青云律师对全案进行研阅,并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,彭某、王某(李青云律师的当事人)、汪某、陈某四人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,且均属情节严重。根据规定,至少应判处7年以上。李青云律师辩护认为,王某的行为,虽涉嫌犯罪,但应减轻判处。王某虽涉嫌犯罪,但系从犯,其与头目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、作用、地位具有本质区别;王某犯罪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形(详细阐述);王某具有数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。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,并经院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,认可了本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,于2014年6月底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王某三年缓刑,缓期五年执行。

6、龙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(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经过李青云律师辩护,二审改判二年缓刑)。该案涉及关联案件,即龙某所在村民因水库征收拆迁问题,起诉省政府。社会影响极大,在辩护期间,李青云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,亲自走访、调查涉案水库及征收事实,掌握了第一手资料,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,该案一审龙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经过李青云的辩护,二审改判为二年缓刑。
7、卢某放火缓刑案(经过李青云积极辩护,卢某被判处缓刑)。卢某因与某美容机构因美容发生纠纷,后泼洒大量汽油要烧毁美容机构(位于商业写字楼)。该案经李律师辩护,认定卢某有自动终止犯罪、未遂等减轻情节,最终被判处三年缓刑,缓期四年执行。取得极好的辩护效果。

8、曾某故意伤害案、欧阳某某故意伤害案,曾某某聚众斗殴案,相关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。

9、李青云律师办理了多起毒品类案件,特别是贩毒、运输毒品案件,经过李青云的辩护,有判处死缓、无期保命的,有打掉多次情节,判处较轻刑罚的,

10、李青云还办理了大量的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,如某县委书记受贿案、张某强奸、猥亵儿童案、曹某抢劫案、薛某盗窃案、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多起案件,整体上均取得较好辩护效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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